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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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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章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20283443號函核定

  • 照片說明文字
    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 94年08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4007009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9年02月08日- 台內社字第099000466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2日-台內社字第101033314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3日-台內團字第103031687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06月04日-台內團字第1040034498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1年05月06日-台內團字第111000780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20283443號函核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TVR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提供職業重建專業人員服務為宗旨,並推展就業參與與職涯發展困難者之職業重建相關服務及倡導相關權益為依歸。

    職業重建專業人員,是指取得大專院校復健諮商或職業重建系所畢業證書或學程結訓證書者,以及經本會、政府部門或本會核可之民間單位辦理之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課程結訓證書者。

    就業參與及職涯發展困難者,是指因身心功能限制或其它環境文化不力因素之影響,而在進入職場、適應職場、轉換及重返職場等職涯發展方面有支持需求之當事人。

    職業重建,是指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以賦能及支持當事人就業參與及職涯發展,協助其進入職場、適應職場、轉換及重返職場以增進其自立與平等參與社會的過程。

    職業重建服務,是指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在尊重就業參與及職涯發展困難者自主決策的原則下,共同討論、規劃職業重建目標,並為支持當事人達成職業重建目標所提供的下列各項支持服務:
    1. 增進當事人就業信心、職涯探索、職涯選擇、就業技能發展之各項服務,包括:職前準備(人際與軟技能、工作態度、工作倫理等)、中途職涯轉換諮詢、退休再就業諮詢等。
    2. 增進當事人獲取工作機會之各項服務,包括:求職技能指導、就業機會開拓、媒合與支持、職務分析等。
    3. 增進當事人就業穩定之各項服務,包括:職場關懷、支持與輔導、合理調整與職務再設計、職場健康促進等。
    4. 增進當事人達成職業重建目標之相關資源連結,包括:實見習場所、短期安置性場所、居住與交通支持服務、生活重建服務、健康及用藥諮詢服務、勞工權益諮詢服務等。
    5. 為增進當事人獲得平等參與、無障礙、安全與衛生的工作條件,提供當事人自我倡權之各項訓練,或代表當事人倡權之各項行動,包括:法規、制度、環境、態度等方面之改善。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稟承本會之服務宗旨並發揚之。
     二、提昇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之權利與福利。
     三、倡導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之生涯發展。
     四、提昇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與專業倫理意識。
     五、倡導及辦理國內及國際性職業重建專業知能課程、會議、研討會等。
     六、倡導及辦理就業參與職涯發展困難者之職業重建服務。
     七、倡導就業參與及職涯發展困難者之權利與義務。
     八、倡導社會大眾對於職業重建之認識。
     九、辦理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一、個人會員:
    凡從事職業重建相關人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以推動職業重建相關領域為使命,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助本會宗旨之個人,填具贊助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組織團體或個人,於職業重建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六、名譽會員:
    凡贊助本會宗旨之公司組織、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並贊助經費伍萬元以上者,為名譽會員。
     七、學生會員:
    凡就讀大學或研究所之學生,且非具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資格認證者,於在學期間(不含休學)憑在學證明,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於畢業當年度,繳交畢業證書與職業重建相關在職證明,即可升為個人會員,不必重新申請入會。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永久會員(會員代表)、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和學生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為利組織運作,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或重新申請入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相同,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永久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榮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
    名譽會員:新台幣伍萬元(含)以上,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每年繳納。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每年繳納。
    永久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每年繳納。
    榮譽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
    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
    學生會員:新台幣叁佰元,每年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7月20日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2028344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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